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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兴奋剂小课堂-《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二) [打印本页]

作者: 山野杂志    时间: 2023-4-6 19:57
标题: 反兴奋剂小课堂-《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二)
第三章

行踪信息申报要求

第九条 运动员应当通过反兴奋剂管理系统(以下简称ADAMS)或相应的手机应用程序(Athlete central)准确、及时申报行踪信息,并确保兴奋剂检查人员可以找到并进入申报的行踪信息所指明的地点,以使自己能够在该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

如第三方同意接受授权,运动员可将申报行踪信息的工作书面授权给第三方。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将以下信息及时告知运动员:反兴奋剂中心公布的有关列入和撤出运动员行踪信息库以及有关需要申报行踪信息的通知,行踪信息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未遵守行踪信息申报要求应承担的后果。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监督和协助运动员按要求申报行踪信息。

第十条 被列入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运动员应于每季度最后一日之前申报下一季度行踪信息。

第十一条 新被列入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运动员应于名单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当前季度行踪信息,之后按照第十条规定申报下一季度行踪信息。

第十二条 注册检查库运动员申报行踪信息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运动员每天的住宿地址;

(二)运动员每天从事规律性活动的具体地址及时间安排;

(三)运动员的比赛日程;

(四)运动员每天5点至23点之间可接受检查的任意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及特定检查地点;

(五)休假、旅途的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 作为第十二条中关于申报每天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的例外,如被列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参加该联合会举办的赛事,且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允许运动员在比赛期间不申报每天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则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可以不申报。

第十四条 检查库运动员申报行踪信息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运动员每天的住宿地址;

(二)运动员每天从事规律性活动的具体地址及时间安排;

(三)运动员的比赛日程。

第十五条 被列入其他运动员行踪信息库的运动员,应按照反兴奋剂中心的有关通知要求申报行踪信息。

第十六条 反兴奋剂中心可以收集未被列入运动员行踪信息库的运动员的行踪信息。

第十七条 当行踪信息将要发生变更时,运动员应在变更发生前申报变更后的运动员行踪信息。

第十八条 运动员行踪信息库中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仍须按规定要求申报行踪信息。

点击“阅读原文”跳转反兴奋剂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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